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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剧毒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5-1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对我院剧毒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请学院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1.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范围内的剧毒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在剧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2.职责

    2.1学院负责制定《剧毒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剧毒化学品检查台帐,并负责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2学院下属矿物工程系、钢铁冶金系、无机非金属材料系、生物工程系和院实验中心对各自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剧毒化学药品购买、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3.管理细则

    3.1学院下属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负责人,应负责监管剧毒化学药品(含其他化学试剂)购买的统一审批,并建立化学药品的购买台账。同时负责对所分管系(中心)剧毒化学药等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

    3.2学院下属各系(中心)应确定2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药品,对剧毒化学药品的购买量、储存量、流向、用途及领用等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由学院统一购置保险柜存放剧毒化学药品,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一旦发现剧毒化学药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情况,必须立即向学院、学校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3领用剧毒化学药品人员必须为学院在职教职工,学生一律不允许领用。领用人员应加强所领用剧毒化学药品使用过程的监管,对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安全事故负全责。领用人对所领用剧毒化学品的详细使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使用完毕后,将使用记录(经领用人和使用人签字)和剩余药品及时归还各系(中心)集中保管。

    3.4有关剧毒危险化学药品的各种记录,必须做到记录详尽,妥善和长期保管,做到不遗漏、不残缺。

    3.5学院相关领导和安全专管员,将不定期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登记台账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作出整改。

    4、其他参考规定

    4.1《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4.2《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4.3《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与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5年1月9日

    实验室安全卫生与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实验室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实验室人员的人身安全,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中南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与污染物排放管理暂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1)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的具体特点和要求,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本规定落实。

    (2)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面的责任。做好相关记录,定期学习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法规,制定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3)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所管理实验室的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负责,实行专人保管。配合学院安全专管员,定期检查和更换实验室灭火器材,使灭火器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对进入所管理实验室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教育。实验过程中应穿戴好防护装备,保持实验室内部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实按照实验室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仪器和设备,并作好使用记录。

    (5)各实验室负责人应注重所管理实验室的用水、用电和用气的安全。定期检查各种设备、水电气线路、通风管道等,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杜绝各种重大事故的发生。

    (6)实验室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品和试剂应分类存放,并保持良好通风。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由各实验室负责人专人管理,并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执行。

    (7)各实验室负责人应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

    (8)各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置,情况严重时,应立即拨打120、110或119(火警)求救,同时立即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报告。

    二、实验室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规定

    (1)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 号的文件精神,严禁把污染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直接向室外排放,防止危害环境。

    (2)各实验室应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存档备查。实验室科研教学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由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登记、收集、运输和处置。

    (3)各实验室要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对排放的废气物进行适当处理,确保稳定达标后排放。不能自行处理的废弃物,必须统计、收集并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4)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应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5)提倡各实验室要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三、实验室污染物管理与处置

    (1)实验室废水的管理与处置

    实验室废水主要包括:配制的各种试剂残液、实验产生的废水、各种冷凝水等,严禁直接外排。需根据不同化学试剂和废水性质,由各实验室分类收集,分类出理,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后才能排放。各实验室对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若发现违章情况应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常见废水处置方法:

    ①无机酸类:将废酸慢慢倒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溶液中或用废碱互相中和,中和后用大量水冲洗。

    ②氢氧化钠、氨水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用大量水冲洗。

    ③含汞、砷、锑、铋等离子的废液,控制酸度0.3mol/L[H+],使其生成硫化物沉淀。

    ④含氰废液加入氢氧化钠使pH值在10以上,加入过量的高锰酸钾(3%)溶液,使CN-氧化分解。如含量较高,可加入过量的次氯酸钙和氢氧化钠溶液。

    ⑤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生成氟化钙沉淀。

    ⑥可燃性有机物采用焚烧法处理。

    (2)实验室废气的管理与处置

    实验室废气主要包括化学分析、焙烧、化学合成、材料制备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严禁直接外排。按照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各实验室对废气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若发现违章情况应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常见废气处置方法如下:

    1)对产生少量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通过排风设备将少量毒气排到室外,使排出气在外面大量空气中稀释,以免污染室内空气。

    2)产生毒气量大的实验必须备有吸收或处理装置。如NO2、SO2、Cl2、H2S、HF等可用导管通入碱液中使其大部分吸收后排出。CO则可点燃转换为CO2后排放。 在反应、加热、蒸馏中不能冷凝的气体,排入通风橱之前要进行吸收或其他处理,以免污染空气。常用的吸收剂及处理方法如下:

    ①氢氧化钠稀溶液处理卤素、酸气如HCl、SO2、H2S、HCN等、甲醛、酰氯等。

    ②稀酸H2SO4或HCl处理氨气、胺类等。 

    ③浓硫酸吸收有机物。

    ④活性碳、分子筛等吸附剂吸收气体、有机物气体。

    ⑤水可吸收水溶性气体,如氯化氢、氨气等。为避免回吸,处理时采用防止回吸的仪器。

    (3)实验室固体废弃物的管理与处置

    实验室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实验过程使用的易耗品(如滤纸、玻璃器皿等)、实验过程产生的各种废渣(如尾矿、精矿等),严禁直接外排,参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执行。各实验室对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排放等情况应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若发现违章情况应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参考处置方法如下:

    ①对实验过程中的易耗品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滤纸等易燃物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焚烧,其他可集中送学校垃圾站;

    ②对实验过程产生的各种废渣,严禁直接导入下水道,违者将严重查处。建议采用过滤脱水的方法脱水后,集中收集储存,厂矿企业能回收利用的,尽可能采取回收利用的方式处置,不能利用的废渣定期外运至垃圾填埋场处理。

    (4)实验室失效试剂的管理与处置

    失效试剂主要指各实验室使用的过期化学试剂,对这些失效化学试剂的处理也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参考的处置方法如下:

    一般量较大的化学试剂应集中储存在通风条件良好的药剂库房中,并由专人管理;量较少的化学试剂,则可参考如下方法进行处置:

    ①溶于水的化学试剂药品可用水溶解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处理至达标后排入下水道。

    ②不溶於水的油状易挥发溶液尤其是二硫化碳、乙醚、苯等不能倒入地沟,以免地沟着火爆炸或发散有害气体,量大的废液应回收量小的要在通风橱内销毁或於空旷通风处销毁。具体的销毁办法有:可燃性液体放在盘内燃烧。不可燃液体让其自然挥发或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处理达标后外排。

    ③剧毒药品应用化学方法处理成无毒品或毒性低药品再排放。

    ④自燃物、易爆物的销毁销毁此类药品时要远离火源,并备有灭火器。例如金属钠、金属钾小量的用乙醇分解。大量的要在空旷处烧掉。存放久的金属钾须及时销毁。 

    ⑤发烟硫酸用大量碳酸钠围在容器周围,在安全地方将瓶子打碎,待中和完全后再用大量水稀释。氟氢酸在安全地方小心碎瓶,用碳酸钙中和至完全后,用大量水冲走。

    ⑥凡染有危险药品的容器、滤纸、废渣原则上与该药品处理方法相同。不要随便抛弃在垃圾箱内。

    ⑦药品处理过程中,要载防护用品,如护目镜、胶手套、胶围裙及呼吸器等。

    四、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所属教学、科研和分析检测实验室。

    资源加工与生物工程学院

    2014年11月30日